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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法院制度


▍法院制度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正  律令第一六號

1896年(明治29年)的法院建制採三審制,至1898年(明治31年)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廢除了高等法院,使得普通法院體系成為二級二審,從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可知臺灣總督府法院僅分為「地方法院」與「覆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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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中改正ノ件

於1927(昭和2)年,法院條例再為重要修改,於地方法院內設「合議部」與「單獨部」,使不服地方法院單獨部第一審裁判者,得向地方法院合議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控訴」),實質上已等同於日本法上的「四級三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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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構成法ノ戰時特別措置ニ關スル法律ニ關スル件

臺灣司法制度向來在日本帝國內自成一格,以有別於日本內地的「律令」來建構。於戰爭時期,為加強帝國的統合性,開始嘗試改以帝國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加以規範。果然,作為戰時特別法的「裁判所構成法戰時特例」施行於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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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11
  • 更新日期 : 109-05-12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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