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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委員會110年度律懲字第46號、111年度律懲字第37號決議書主文

決議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

案號:110年度律懲字第46號、111年度律懲字第37號

被付懲戒律師:

李耀馨 (民國59年生)

律師證書字號:

102臺檢補證字第0428號

主文:李耀馨應予警告,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陸小時研習。

決議日期:111年11月4日

  • 發布日期 : 111-11-07
  • 更新日期 : 111-11-07
  • 發布單位 : 律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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