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
案號:110年度律懲字第46號、111年度律懲字第37號
被付懲戒律師:
李耀馨 (民國59年生)
律師證書字號:
102臺檢補證字第0428號
主文:李耀馨應予警告,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陸小時研習。
決議日期:1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