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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1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和憲於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報到(114年間)前1日止。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廖珮伶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報到(114年間)前1日止。
  3.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瑜鳳、王筱寧、廖棣儀、姜悌文、溫祖明、(調司法院辦事)黃柄縉等6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黃繼瑜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許碧惠、張兆光等2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游智棋、(調司法院辦事)馮浩庭等2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許翠玲、陳麗芬、廖素琪等3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羅貞元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佩怡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立昌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弘仁、周淡怡等2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蔡碧蓉、鍾世芬、王子榮、黃麗文等4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勳煜、莊政達、葉淑儀、張玉萱、許育菱等5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蔡書瑜、陳芸珮、林裕凱等3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朱貴蘭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伍偉華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建都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兼任庭長者,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報到(114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4.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苑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程欣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德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林敬超、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瑞成等5人以原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王麗芳、吳宗航等2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楊廼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張新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唐一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柏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怡安等5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廖奕淳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何松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鄭子文等2人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嘉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郭韶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陳韋仁、候補法官黃麗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曼寧等5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候補)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許慧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陳育良等2人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彥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簡鈺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李莉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黃英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佩穎、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范嘉紋等6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震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昆璋等2人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廖政勝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怡姿、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候補法官劉珊秀、葉芮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一誠等4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婉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饒佩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昶燁等3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候補)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洪韻婷、洪毓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陳奕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劉子健等4人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育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陳建欽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蕭淳元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呂美玲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5.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正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朝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試署檢察官古御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立婷等3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中順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僑舫等2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煒容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明誼、陳建文等2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彥君、陳靚蓉等2人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丁亦慧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松諺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孟昕、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佩芬等2人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6. 同意授權辦理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結業學員分發事宜,各法院分發員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人(2人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缺,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1人調派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前1日(113年間)止,期滿得返回原法院任職或依其志願調任其他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人(1人調派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前1日(113年間)止,期滿得返回原法院任職或依其志願調任其他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人,合計30人。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試署法官林祐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榮賓等2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8.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何星磊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9.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楊萬益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同意發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怡安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甄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立昌等2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1-07-26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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