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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9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張祺祥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吳三龍等2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最高法院法官鄭雅萍、陳世雄及徐昌錦等3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周玫芳、周舒雁、王敏慧、周政達、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張競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林靜芬等6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調派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簡慧娟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蘇芹英、陳麗芬、吳青蓉、楊力進、宋松璟、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調辦理審判事務法官陳靜芬、楊智勝、朱瑞娟、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兼副廳長吳秋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石有為、林玉珮、王本源、黃書苑、邱忠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吳美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侯廷昌等16人於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2期分發(112年間)前1日止。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玉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蔡紹良等2人於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2期分發(112年間)前1日止。

案內人員兼任庭長者,併予免兼。

五、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周煙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蔡名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張意聰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2期分發(112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六、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兼院長洪曉能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劉嶽承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胡文傑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七、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陳真真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雅玲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庭長邱志平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許仕楓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八、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劉又菁、黃潔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思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楊明佳、魏俊明、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張銘晃等6人,以原職或新職調派司法院辦事。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孫沅孝以原職調派法官學院辦事。

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劉家昆,試署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玉琪,候補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一、同意發給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何若薇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慧瑜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詹秀錦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二、推選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劉介中、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朱嘉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季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王皇玉等4人,為「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

推選最高法院法官謝靜恒、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靜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季緯、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杜怡靜等4人,為「司法院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委員。

推選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朱嘉川、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聖傑等2人,為「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委員。

十三、本院所屬法官柯○○因開庭態度不佳,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經本會決議,同意司法院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 發布日期 : 109-06-09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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