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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陳曉鈴、陳宥宏、陳宥妤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癸字第40438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曉鈴、陳宥宏、陳宥妤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438號強制執行事件,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1彰金職雨字第190號)拍賣,並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將債務人陳曉楓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價格、條件,以總價新臺幣34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陳曉鈴、陳宥宏、陳宥妤等人無法送達。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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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3-30
  • 更新日期 : 112-03-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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