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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潘陳淑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111司執平字第2755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潘陳淑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投院揚111司執平字第2755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陳純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2年3月8日將債務人張陳純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88,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潘陳淑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院     長  王邁揚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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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3-30
  • 更新日期 : 112-03-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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