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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張文、張力(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辛字第3750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501號債權人黃筠茜等與債務人張妍綸即張茹婷(即張光宏之繼承人)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張文、張力二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無法送達,且無法查詢最新戶籍謄本,故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標別: 1

111年司執字037501號 財產所有人:張妍綸即張茹婷、張恩慈、張淮茜、張文豪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東勢鄉
明倫
232
2667
公同共有6分之1
2,152,000元
431,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其上有多棟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1,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他項權利: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 : 112-03-29
  • 更新日期 : 112-03-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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