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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聲請人即受取權人莊春波之繼承人莊曜嘉、莊曜宗、莊曜淵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106)存 字第 68 號

主旨:因聲請人即受取權人莊春波之繼承人莊曜嘉、莊曜宗、莊曜淵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  ○  ○

  • 發布日期 : 112-03-28
  • 更新日期 : 112-03-28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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