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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林連丁(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82788號
主旨:公告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林連丁(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278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育庭(原名:謝明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土地所有權人林連丁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土地所有權人林連丁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0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 發布日期 : 112-03-24
  • 更新日期 : 112-03-2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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