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其他司法公告-公告徵詢本件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442-3地號土地,如為(一)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二)地上權人、 (三)典權人、 (四)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五)租地耕作或(六)其他有優先承買事由等關係者(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 規定等),限期向本院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不動產相關事項。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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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本件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442-3地號土地,如為(一)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二)地上權人、 (三)典權人、 (四)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五)租地耕作或(六)其他有優先承買事由等關係者(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 規定等),限期向本院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09司執地字第23389號
主旨:公告徵詢本件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442-3地號土地,如為(一)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二)地上權人、 (三)典權人、 (四)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五)租地耕作或(六)其他有優先承買事由等關係者(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 規定等),限期向本院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33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阿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將債務人劉阿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010,000元拍定在案。  
  二、經檢索不能通知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本件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442-3地號土地,如為上開主旨所示之(一)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二)地上權人、 (三)典權人、 (四)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五)租地耕作或(六)其他有優先承買事由等關係者,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或租約等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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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11-16
  • 更新日期 : 110-11-16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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