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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郭文榮、郭祈旺、郭樹海、賴郭煥村、翁傑村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09司執庚字第5189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郭文榮、郭祈旺、郭樹海、賴郭煥村、翁傑村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8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永賢、黃予晴即黃婉婷、黃麗明(歿)、黃麗水即黃麗明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新臺幣81,68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公告徵詢共有人郭文榮、郭祈旺、郭樹海、賴郭煥村、翁傑村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等5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查無戶籍資料,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另本院110年10月27日優先承買公告之附表所載金額有          誤,以本公告為準。 
附表:如電子檔所載。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股別: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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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11-16
  • 更新日期 : 110-11-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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