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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丁忽之繼承人、共有人丁松(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110司執丁字第1354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丁忽之繼承人、共有人丁松(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46號債權人雲林縣臺西鄉農會與債務人丁俊銘(即丁煌泉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0年10月28日將債務人丁俊銘(即丁煌泉之繼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2,00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丁忽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丁松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 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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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11-15
  • 更新日期 : 110-11-15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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