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詢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0司執方字第33965號
主旨:公告徵詢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39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侯政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將債務人侯政義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3萬8800元拍定在案。
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相關規定:
㈠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應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㈡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出賣基地或專有部分時,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三、是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得於本公告之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或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本公告最後公告之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
標別: 乙
臺南市仁德區崁腳北段1122地號
院 長 董武全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決行
股別:方股
- 發布日期 : 110-11-11
- 更新日期 : 110-11-1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