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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楊清桂之遺產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義110破字第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楊清桂之遺產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10年度破字第8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楊清桂之遺產破產。選任蔡秋
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蔡秋聰律師、住高雄市前
金區大同二路135之1號2樓之1。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大同二路135之1
號2樓之1。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
七、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八、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發布日期 : 110-11-11
- 更新日期 : 110-11-1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