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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0司執方字第44147號
主旨:公告徵詢耕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
      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7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4147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評輪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將債務人劉評輪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乙標),以總價新台幣261,000元拍定在案。惟該不動產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標的現況種芒果等,但無法得知耕作人,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二、㈠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
  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㈡依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標別: 乙
臺南市玉井區沙子田段308-10地號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 發布日期 : 110-10-21
  • 更新日期 : 110-10-2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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