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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耕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109司執子字第21217號

主旨:公告徵詢耕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
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7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121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麗卿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買人孫榕成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具狀聲明應買債務人黃麗卿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案,惟該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標的現況種植茭白筍、空心菜等短期蔬菜,但無法得知耕作人,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二、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
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耕作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
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
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標別: 乙
109年司執字021217號 財產所有人:黃麗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宜蘭市
振興

1476-7
49.14
3分之1
84,000元
備考

民 事 執 行 處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決行

  • 發布日期 : 110-10-19
  • 更新日期 : 110-10-19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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