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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李大成(LEE,DAH-CHANG)、周成春、魏大維、魏永蕙、魏永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9司執寅字第9240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4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香君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李大成(LEE,DAH-CHANG)、周成春、魏大維、魏永蕙、魏永欣等5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 ,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 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 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 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 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 發布日期 : 110-10-19
  • 更新日期 : 110-10-19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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