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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9624號關於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9司執慎字第69624號
主旨:公告徵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9624號債權人臺南市永康區農會與債務人林彩鳳即林水池之繼承人、林珠鳳即林水池之繼承人、林姿辰即林水池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將債務人林彩鳳即林水池之繼承人、林珠鳳即林水池之繼承人、林姿辰即林水池之繼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500,999元拍定在案。
  二、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旨揭所示之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臺南市永康區北灣段522、523、524、525、528地號,權利範圍均為9分之3,所有權人林彩鳳即林水池之繼承人、林珠鳳即林水池之繼承人、林姿辰即林水池之繼承人。

  • 發布日期 : 110-04-01
  • 更新日期 : 110-04-0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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