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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執58759號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9司執正字第58759號
主旨:公告徵詢坐落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875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翠蘋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5日將債務人林翠蘋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999,100元拍定在案。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地上權人。
      (二)典權人。
      (三)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建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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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1-15
  • 更新日期 : 110-01-15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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