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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柯飛虎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剛108破1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柯飛虎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
        宣告柯飛虎破產。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設高雄市三
          民區民族一路80號41樓之2。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41
          樓之2。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止。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未定,另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
      七、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八、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院 長 簡色嬌

  • 發布日期 : 110-01-13
  • 更新日期 : 110-01-13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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