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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執117695公告土地法107條優先承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8司執正字第117695號
主旨:公告徵詢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7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769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盧昭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將債務人盧昭榮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             台幣1,115,000元拍定在案。
  二、依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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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1-13
  • 更新日期 : 110-01-1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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