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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淑媛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109司執乾字第495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淑媛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9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賴定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將債務人賴定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36,009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江淑媛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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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1-07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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