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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院麗108司執勤字第29299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08司執勤字第2929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92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許郁琳即許素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應買人以新臺幣218,000元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具狀聲請應買。
  二、共有人許榮清、鄭寶重、鄭春嬌(即鄭水柴之繼承人)等人依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 發布日期 : 109-12-30
  • 更新日期 : 109-12-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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