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破字第7號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宣告破產事件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民和109年度破字第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經本院裁定宣告破
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9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
宣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破產。
選任何崇民律師(事務所設台中巿西區貴和街203號
)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6日下午4
時30分止。
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召開。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何崇民律師,設臺中市西
區貴和街203號。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臺中市西區貴和街203號。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下午4時30分日止。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27召開。
七、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八、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發布日期 : 109-12-29
- 更新日期 : 109-12-29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