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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9司執智字第2227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22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87執全2521之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黃褔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將債務人黃褔德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245,2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胡友蘭、簡加財、許登欽、吳石松、高鴻亮(即共有人邱阿溝之繼承人)、高芷軒(即共有人邱阿溝之繼承人)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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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10-14
  • 更新日期 : 109-10-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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