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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鍾金鳳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主 旨:公告鍾金鳳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9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鍾金鳳破產。選任董吉祥會計
師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
110年1月31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童吉祥會計師、台南市中
西區大埔街95之2號。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台南市中西區大埔街95之2號
。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1月31日
日止。
六、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七、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發布日期 : 109-10-06
- 更新日期 : 109-10-0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