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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7號債務人王耀輝(原名:王川、王豫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9司執消債清維字第167號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7號債務人王耀輝(原名:王川、王豫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109年9月22日109年度消債清第62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王耀輝(原名:王川、王豫川)自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應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 發布日期 : 109-09-28
  • 更新日期 : 109-09-28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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