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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蔡政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109司執庚字第2269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蔡政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2697號債權人徐錦銘等與債務人蔡承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將債務人蔡承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448,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蔡政勲人依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遷出國外,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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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9-25
  • 更新日期 : 109-09-25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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