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詢共有人楊永藤(楊廣之繼承人)、李洛書(楊廣之繼承人)、李雅玲(楊廣之繼承人)、李政雄(楊廣之繼承人)、李俊英(楊廣之繼承人)、劉宴珠(楊林之繼承人)、林劉寶担(楊林之繼承人)、楊震慶、森一浩、森健、楊克明、葉亘、楊新櫻、楊志豊、楊志成、賀川有規子、賀川拓哉、米山京香、楊齊、楊雨、楊慶達(楊林之繼承人)、楊香福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109司執春字第319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楊永藤(楊廣之繼承人)、李洛書(楊廣之繼承人)、李雅玲(楊廣之繼承人)、李政雄(楊廣之繼承人)、李俊英(楊廣之繼承人)、劉宴珠(楊林之繼承人)、林劉寶担(楊林之繼承人)、楊震慶、森一浩、森健、楊克明、葉亘、楊新櫻、楊志豊、楊志成、賀川有規子、賀川拓哉、米山京香、楊齊、楊雨、楊慶達(楊林之繼承人)、楊香福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195號1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9年7月14日將債務人楊金得即楊俊松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1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楊永藤(楊廣之繼承人)、李洛書(楊廣之繼承人)、李雅玲(楊廣之繼承人)、李政雄(楊廣之繼承人)、李俊英(楊廣之繼承人)、劉宴珠(楊林之繼承人)、林劉寶担(楊林之繼承人)、楊震慶、森一浩、森健、楊克明、葉亘、楊新櫻、楊志豊、楊志成、賀川有規子、賀川拓哉、米山京香、楊齊、楊雨、楊慶達(楊林之繼承人)、楊香福等人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109年司執字003195號 財產所有人:楊金得即楊俊松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湖鎮
湖北
588
1332.61
3072分之29
110,000元
備考
- 發布日期 : 109-09-10
- 更新日期 : 109-09-10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