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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執育字第56601號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108司執育字第5660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吳青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6601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將債務人吳麗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標別1以總價新臺幣201,000元拍定在案,標別2以總價新臺幣17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吳青樺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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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9-08
  • 更新日期 : 109-09-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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