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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514號公告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命優先承買權人陳報優先承買權源並聲明優先承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命陳報優先承買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9司執明字第15514號
主旨:請本件如說明二所示之優先承買權人於公告15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ˉ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51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府城魯味美食有限公司、蔡連發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業經以總價新台幣861,168元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拍定。
  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04條第1項,下列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共有人。
      (二)地上權人。
      (三)典權人。
      (四)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
  三、台端如符合上開資格,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得以拍定之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如具狀聲明優先承買並請檢附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附表:
1、土地坐落:臺南市安南土城段714地號土地,43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拍定價格新臺幣410000元。
2、土地坐落:臺南市安南土城段714-1地號土地,10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拍定價格新臺幣93000元。
3、土地坐落:臺南市安南土城段714-2地號土地,346.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拍定價格新臺幣328000元。
民事執行處明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 : 109-08-12
  • 更新日期 : 109-08-1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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