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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破字第8號破產終結更正裁定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仲105年度破字第8號
本文:
主旨:本院受理105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
      結。
公告事項:本件109年8月4日破產終結更正裁定公告於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岳林霖律師」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岳霖律師」。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股別:仲
 

  • 發布日期 : 109-08-04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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