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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2241號公告徵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債務人李威賢之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9司執方字第22241號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ˉ查照。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2241號債權人陳永森與債務人李威賢間給付代償金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業經以新台幣100,000元於民國109年7月9日由債權人承受。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地上權人。
      (二)典權人。
      (三)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
  三、台端如符合上開資格,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得以應買之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如具狀聲明優先承買並請檢附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四、不動產標示及價金詳如附表。
附表:
財產所有人:李威賢

土地坐落:臺南市麻豆區溝子墘段454地號土地、20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1、拍定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

  • 發布日期 : 109-07-22
  • 更新日期 : 109-07-2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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