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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破字第11號宣告破產事件調協裁定認可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博108年度破字第11號
主旨:公告柯建興與債權人間之調協條件業經本院裁定認可。
依據:破產法第137 條準用第29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破字第11號債權人陳歆( 原名陳雯慧) 等
      與債務人柯建興間宣告破產事件。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古鳳玲
股別:博
函稿代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T526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破產人 柯建興
相  對  人
即破產管理
人        林清漢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歆(原名陳雯慧)
代  理  人 廖柏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代  理  人 廖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調協條件應予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件
一、破產人願給付破產債權人陳歆( 原名陳雯慧) 新臺幣捌萬
    元。
二、破產人願給付破產債權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拾貳
    萬元。
三、前項調協金額給付方式:破產人於109 年6 月15日以前全數
    清償完畢。
四、破產債權人於分別收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款項同時,要付破
    產人所有撤回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之正本
     (臺北地院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7828號、臺北地院101 年度
    司執字第121362號) ,並拋棄上開執行名義之權利且交付清
    償證明書正本乙份。
五、除前開約定外,兩造互相就對造於本調協計劃成立之日以前
    之全部債權債務關係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各不再向對造為
    任何請求。

  • 發布日期 : 109-07-20
  • 更新日期 : 109-07-2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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