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破字第11號宣告破產事件調協裁定認可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博108年度破字第11號
主旨:公告柯建興與債權人間之調協條件業經本院裁定認可。
依據:破產法第137 條準用第29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破字第11號債權人陳歆( 原名陳雯慧) 等
與債務人柯建興間宣告破產事件。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古鳳玲
股別:博
函稿代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T526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破產人 柯建興
相 對 人
即破產管理
人 林清漢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歆(原名陳雯慧)
代 理 人 廖柏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代 理 人 廖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調協條件應予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件
一、破產人願給付破產債權人陳歆( 原名陳雯慧) 新臺幣捌萬
元。
二、破產人願給付破產債權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拾貳
萬元。
三、前項調協金額給付方式:破產人於109 年6 月15日以前全數
清償完畢。
四、破產債權人於分別收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款項同時,要付破
產人所有撤回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之正本
(臺北地院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7828號、臺北地院101 年度
司執字第121362號) ,並拋棄上開執行名義之權利且交付清
償證明書正本乙份。
五、除前開約定外,兩造互相就對造於本調協計劃成立之日以前
之全部債權債務關係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各不再向對造為
任何請求。
- 發布日期 : 109-07-20
- 更新日期 : 109-07-2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