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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張承丕、張霧、郭智、許溫惜、林石頭、徐朝義、許賢、邱慎、徐朝達、劉和尚、李宋恭之繼承人及共有人李宗倫、徐政豊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主旨:公告徵詢張承丕、張霧、郭智、許溫惜、林石頭、徐朝義、許賢、邱慎、徐朝達、劉和尚、李宋恭之繼承人及共有人李宗倫、徐政豊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40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惠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09年5月26日將債務人蕭惠美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450,9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張承丕、張霧、郭智、許溫惜、林石頭、徐朝義、許賢、邱慎、徐朝達、劉和尚、李宋恭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李宗倫、徐政豊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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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7-16
  • 更新日期 : 109-07-16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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