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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度破字第7 號宣告破產事件裁定破產終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仁90年度破字第7號
本文:
主旨:本院受理90年度破字第7 號宣告破產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止。
公告事項:本件109 年3 月31日破產終止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一澊律師
詹立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李紀勳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止,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 發布日期 : 109-07-14
- 更新日期 : 109-07-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