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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林恆毅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8司執荒字第13258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林恆毅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25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俊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6月9日將債務人林俊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28,888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林恆毅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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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7-10
  • 更新日期 : 109-07-1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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