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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109司執助恭字第5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其繼承人、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依據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51號債權人余念潔與債務人吳卉妤即吳秋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將債務人吳卉妤即吳秋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30,000元拍定在案。 
  二、經檢索不能通知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如主旨所示亦得主張優先承買人、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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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6-16
  • 更新日期 : 109-06-16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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