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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494號公告徵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債務人蔡毓銘之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9司執方字第6494號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ˉ查照。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49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毓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將債務人蔡毓銘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800,000元由應買人具狀應買在案。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地上權人。
      (二)典權人。
      (三)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
  三、台端如符合上開資格,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得以應買之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如具狀聲明優先承買並請檢附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四、不動產標示及價金詳如附表。
附表:標別: 乙

財產所有權人:蔡毓銘

土地坐落:臺南市永康區富強段342地號土地、404.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應買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為屋前空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其上;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設立多個房屋稅籍資料,部分為共有之建物,亦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四、抵押權設定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發布日期 : 109-06-10
  • 更新日期 : 109-06-1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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