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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朝宗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阿石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長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朝英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再福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樟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住析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8司執春字第3905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朝宗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阿石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長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朝英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再福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樟及其繼承人、共有人李住析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905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瑞盈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將債務人李瑞盈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294,4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李朝宗(817、818地號)、李阿石(817、818地號)、李長(817、818地號)、李朝英(817、818地號)、李再福(817、818地號)、李樟(817地號)、李住析(817、818地號)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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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26
  • 更新日期 : 109-05-26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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