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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林文改、黃林樹蘭、謝林罔市、胡青山、林黛玉、洪龍泉、洪易梅、洪德成洪狗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8司執莊字第5015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林文改、黃林樹蘭、謝林罔市、胡青山、林黛玉、洪龍泉、洪易梅、洪德成及毗鄰耕地所有權人洪狗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155號債權人楊榮輝等與債務人洪忠勤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4月7日將債務人洪忠勤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984,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林文改、黃林樹蘭、謝林罔市、胡青山、林黛玉、洪龍泉、洪易梅、洪德成洪狗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 發布日期 : 109-05-13
  • 更新日期 : 109-05-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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