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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黃遠、黃秀氣、黃施玉蓮、黃瓦、共有人黃平安(歿)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8司執乾字第1310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遠、黃秀氣、黃施玉蓮、黃瓦、共有人黃平安(歿)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106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明樑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將債務人黃棋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第三人以總價新臺幣102,400元聲明應買在案。
  二、共有人黃遠、黃秀氣、黃施玉蓮、黃在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查共有人黃平安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四、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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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11
  • 更新日期 : 109-05-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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