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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執43102通知共有人呂吳秀菊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8司執育字第4310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呂吳秀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10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清風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將債務人呂清風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85,6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呂吳秀菊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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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05
  • 更新日期 : 109-05-05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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