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其他司法公告-公告徵詢共有人吳山林、吳水上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徵詢共有人吳山林、吳水上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108司執甲字第18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吳山林、吳水上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853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昆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09年1月15日將債務人吳昆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31,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吳山林、吳水上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 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09-04-27
  • 更新日期 : 109-04-27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