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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監護宣告人游秀燕選任特別代理人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家隆109年度監宣字第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43號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
理人事件裁定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選任游輝昭為受監護宣告人游秀燕於辦理被繼承人游象釗
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游秀燕負擔。
三、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 : 109-04-01
- 更新日期 : 109-04-01
- 發布單位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