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張月珠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告
109年3月27日
橋院嬌民珍109破更一1字第 號
主 旨:公告張月珠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9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張月珠破產。選任余景登律師
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
九年六月十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設高雄市三
民區民族一路80號41樓之2。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同上。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日止。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未定,另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
定。
七、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八、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院 長 簡 色嬌
- 發布日期 : 109-03-27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