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院108年度少刑補字第1號刑事補償事件決定要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忠
本文:
主旨:本院108年度少刑補字第1號刑事補償事件業經確定,應依
法公告。
依據: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少刑補字第1號請求莊○○聲請刑事補
償事件,業經決定賠償確定。
二、決定書主文:
莊○○於不付審理裁定及無罪判決確定前受收容貳拾
伍日,准予補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其餘請求駁回。
三、決定書要旨:
請求人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
國106年00月0日經本院少年法庭訊問後認其責付不宜
,應予收容,迄於同年月26日責付予請求人之法定代
理人,共計收容25日。而後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4
罪)及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少年法庭認罪嫌
不足而於106年00月00日以106年度少調字第00號裁定
不付審理確定;另就販賣第三級毒品(2罪)犯嫌,
裁定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
訴後,本院少年法庭於107年0月00日以107年度少訴
字第0號判決諭知請求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8年0月00日以107
年度少上訴字第0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年月30日
確定在案,審酌個案情節,以按新臺幣(下同)
3,000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共計應補償75,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 : 109-03-25
- 更新日期 : 109-04-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