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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人許錫都宣告破產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結。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民信108年度破字第3號
附件:如文
本文:
主 旨:本院受理108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人許錫都宣告破產事
          件業經裁定破產終結。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人許錫都宣告破產事件,
          業經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該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粘舜強
債 權 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 理 人 黃福禎
破  產 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
    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
    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
    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單據影本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
    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王宣雄

 

  • 發布日期 : 109-03-20
  • 更新日期 : 109-03-20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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