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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少護字第189號扣押物品發還公告
主 旨:本院受理108年度少護字第189號詐欺一案後列公告事
項欄所載扣押物品應予發還,希應受發還人王妮妮、
林佩盈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來院領取,逾期無人聲
請發還時,歸屬國庫。
依 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75條。
公告事項:應發還扣押物品:(保管號碼:108年度少保字第75
號)
一、戶名王妮妮之鹿野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郵政儲金金融
卡1張。
二、戶名林佩盈之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存款存摺1本、中國信
託存金融卡1張、中國信託VISA存金融卡1張、玉山銀行
大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簿1本、玉山銀行MASTER金融卡1
張。
書記官 鍾宜津
- 發布日期 : 109-03-18
- 更新日期 : 109-03-18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