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2月26日士院擎民德108破字第3號破產裁定
發文日期: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德108破字第3號
本文:主 旨:公告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宣告
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
宣告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顏瑞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
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
人。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電話:顏瑞成律師,住台
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82號6樓之1,電話:02-2571-159
6。
四、申報債權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
路182號6樓之1。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日止。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召開(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
路6段91號)。
七、應決議事項:
1、選任監查人。
2、破產財團之管理辦法。
八、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九、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十、一併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2月20日之108年度
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偉
- 發布日期 : 109-03-04
- 更新日期 : 109-03-04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